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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规划国土委:新盘价格备案不会只走程序
 
 
发布时间: 2010-8-13          浏览次数: 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
  8月5日,深圳市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披露,《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。
  
  这份综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,是在2004年废止的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》的基础上完成的,它不仅对过往的很多市场规范问题进行了梳理,而且,对目下市场的焦点问题———土地闲置、捂盘惜售以及阴阳合同等———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触及。该政策发布之后,立即在房地产界和律师界引发相当大的关注。
  
  本周三(8月11日),《办法》起草者之一———市规划国土委发出新闻通稿,重申并强调了包括捂盘惜售认定在内的一些市场焦点问题。在本周四上午,该委市场监管处相关人士接受了南都记者的独家采访,对其中涉及的10多个问题一一回应。
  
  市场大多数专家指出,《办法》只是对一些重要问题作了大致的规范,但若要具体操作,未来必定会出台一系列细则,《办法》在最后的附则中也传达了这一信息。
  
  《办法》出台之后,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静特对这一《办法》进行了研究,“保护购房者权益、限制开发商权力、打击炒楼,这些意图和努力在其中都能看到,在谋求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称和权利对等上,政府做出了努力。”她如此评价,“但是,依据这个《办法》,一些市场焦点问题恐怕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的根治,比如捂盘惜售、阴阳合同等等。”
  
  本报曾在周二(8月10日)晚间将大约13条关于《办法》的问题发往规划国土委。在周四上午,该委市场监管处相关人士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采访,对问题一一回应。
  
  《办法》对开发商中介监管更严
  
  规土委上述人士解释,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监管条例》,市场出现许多问题,管理部门无法可依,因此根据现在市场的实际情况,深圳出台了该《办法》。在深圳房价飞涨的2005年之后,官方对市场监管的措施逐渐多了起来,包括2005-2007年间出台的多项市场监管措施:禁止无证认筹、拿证10日内售房、不得集中开盘、分期销售、要价格备案、明码标价等等,这些如今都写进了《办法》中。
  
  《办法》主要在开发商资金管理、预售款监管、价格备案、捂盘惜售、中介代收资金安全、打击阴阳合同以及土地闲置处理等方面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。比如,对于价格备案,《办法》更是要求销售价格偏离备案价格便要重新备案,以此来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。“整体上,《办法》对开发商、中介的监管更加严格了,这对市场规范、信息公平肯定会有很多帮助。”资深地产评论人士张伟表示。他举例说,诸如对中介自炒自卖、样板房可视为合同内容等规定都是进步。
  
  深圳市社科院城市营运中心主任高海燕则指出,这次《办法》对各种违规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处罚细则,因此显得更具可操作性。比如对开发商价格变化超过15%不备案,则要处罚10万元等等。
  
  样板房可视为合同内容
  
  在采访过程中,受访者印象比较深刻是:样板房成交楼标准、价格偏离15%要重新备案、预售款监管等方面内容。
  
  在样板房内容中,《办法》着重规定,如果开发商未提供样板房说明或未明确的项目,则样板房项目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。等于是说,样板房如果不特别说明,其本身即可视为合同内容。不过,据记者采访了解,绝大多数开发商都会在样板房显眼处写上:非交楼标准。
  
  在预售款监管上,但《办法》明显比之前严格了许多。不仅要求预售款必须专款专用,并且要求开发商提取预售款必须出具相应的材料证明文件,而若开发商违规使用预售款,其违规部分将要被处以每套5万元的罚款。这一规定,以及对开发商在申请预售前,项目资本金余额不得低于10%的规定,都对开发商的资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,这非常有利于规避楼盘出现无法交付甚至烂尾的风险。
  
  《办法》严格中介资金收取也同样有利于风险防范。《办法》规定: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,中介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不超过交易价款总额5%的交易款项。而之前,中介可以代收买方全部的首期款。这一规定,很明显是借鉴了当年“中天事件”所造成的消费者高达数千万的损失。
  
  价格备案打击捂盘惜售
  
  但在一些市场焦点问题上,《办法》所给出的回答,不能让业界满意。这突出集中在了关于“捂盘惜售”和“阴阳合同”的监管上,这两个问题,是深圳近年来出现的最惹眼的市场焦点。但对这两个公众时下最关心的问题,房地产界和律师界纷纷表示,《办法》中的规定,并不会让这两个问题得到解决。
  
  关于捂盘惜售,本报此前曾进行过多次深入报道,并且调查出开发商多数都通过做高备案价来实现销售控制的目的。而这一点,官方如今也认定为捂盘惜售。《办法》中明显体现了这一点,其规定:楼盘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偏离超过15%便要重新备案。官方希望以此来遏制开发商捂盘等涨价。但在业界普遍看来,这一要求完全不能根治“捂盘惜售”。“《办法》并没有对开发商初始备案价做出任何要求,而那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。”霍静指出,一个市场价值2万元/平方米的楼盘一开始就备案为3-4万元/平方米,等他卖楼的时候,把要卖的那部分再去调一次备案就可以了,其它的还可以按原价捂着,照样可以像原来一样控制销售。她建议,政府应该对开发商的初始备案价做出规定,对明显偏离市场价的备案,要求开发商给出合理解释。
  
  更多的市场分析人士则提出疑问,政府只是对楼盘价格偏离备案价超过15%而不去备案做出处罚,如果开发商依然像原来(做高备案价)那么卖楼,但是按照规定来备案,又该如何?他们担心,如果这个备案依然是像原来那样只是走个程序而已。
  
  但上述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明确否认备案价格只是走程序。他回应说,这其中一个根本的前提是开发商不能随意调整备案价;其次,在该条第三款中说明了管理部门未来会“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准则”,这是说将来会有一个操作细则来规范开发商如何定价;其三,这一条要和第24条规定联合起来解读,第24条规定主要涉及开发商不得进行捂盘惜售等价格违法行为。将来,如果开发商备案价过高,销售价过低,或频频调整备案价都要给出合理解释,否则我们会进行调查,并视结果处罚。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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